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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时的税收夏朝的“贡”,同它所实行的国有土地分封制有密切的联系。夏朝政府将国有土地按官爵大小分封给各级奴隶主贵族,让他们再转分配给农民耕种,以用于“制禄”和“制赋”。农民耕种官家土地,应上缴粮食的标准规定为十取其一,即“民耕五十亩,贡五亩”。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引用古之贤人龙子的一段话:“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岁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这表明,“贡”是一种按照常年产量课征的实物租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极端低下,“凶岁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说明了“贡”这种实物税是夏朝奴隶主国家为了保证它的国家收入,对农民所实行的一种强迫课征制度。 对于夏朝的“贡”,也有人认为,在当时土地属于大奴隶主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实际上应属地租性质,并不是税。
奴隶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石器的发展,金属工具的出现,以及生产进一步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社会产品除维持人们的生活必需以外,开始有了剩余。剩余产品的出现,一方面为一部分人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文化科学活动提供了可能,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私有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上出现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原始社会开始解体,奴隶社会产生。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自由买卖;奴隶主可强迫奴隶工作,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和人身自由。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社会形态即为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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