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模拟试题
案例一: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 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C、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 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 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 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答案: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 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D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C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大火扑灭后C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案例二: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决定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资格预审,A、B、C、D 四家施工单位通过了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了招标文件.投标人 A 在取得了招标文件后,认真核对了工程量,根据当前当地市场状况、材料供求情况和材料价格情况,基于询价,并对措施项目作出处理后确定报价.在报价全部完成 后,投标人 A 按照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了招标单位.
投标人 D 在赶往指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时候,由于交通拥堵,投标人 D 察觉可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能赶到,因此给招标人打电话,说明理由和自己的报价,要求参加竞标,投标文件将随后补上.招标人同意了该要求.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采用综合评议法,最终选定投标人 D 为中标单位.对此结果,其他投标人均表示异议.
问题:
1.什么是措施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对措施项目应当如何处理?
2.招标人选定投标人 D 中标正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了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措施项目清单可作调整.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
招标方的"措施项目一览表"内容只列项目,由投标方根据实际施工方案自主计算措施项目的量及费用并报价;而不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 中所列的项目,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作适当的变更和增减.投标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盘考虑,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一经报出,即被认为 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认为其已经分摊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 报价中,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索赔与调整.
2.招标人选定投标人 D 中标的做法不正确.
投标人 D 不能及时上交投标文件,应当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作废处理,不能将失去资格的投标人 D 确定为中标人.